“代孕母亲”

“代孕母亲”

  事实上,为自己的女儿做代孕母亲的妇女早有其人,1987年,一名南非妇女通过人工受精成为替自己的女儿生育的第一人,1996年,51岁的伊迪丝·琼斯为自己22岁的先天无子宫的女儿苏珊娜生下了一个外孙女。

  “不育妈妈”找到救星

  “代孕母亲”(surrogatemother)原指代人妊娠的妇女或用自己的卵子人工受孕后妊娠,分娩后交给别人抚养,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,分娩后交该人抚养。

  妇女由于各种原因(如严重盘骨病、没有子宫、曾数度流产、或健康情况欠佳)不宜怀孕时,便可委托代孕母亲代她担任怀孕工作。人工授精及体外受精的技术使得代孕女子无需透过性接触即可妊娠。代孕母亲分娩后,便要把孩子交给委托夫妇,并放弃一切母亲的权利。

  “借腹生子”不是坦途

  代孕母亲可有两种职能,一是生育者,即提供受精的卵;二是胎儿的宿主,提供营养和保护。代孕母亲所怀的胎,通常精子来自男委托人,而卵子则可能来自女委托人、代孕母亲或其它女子,因此,当中产生了不少伦理问题。在代孕母亲也提供卵子并且收费的情形中,代孕母事实上是把自己遗传上的骨肉交给另一个女子,在本质上与贩卖自己的婴儿无异。

  “代孕母亲”受到约束

  具体到卡玛事件涉及到法律规定有,英国法律规定,禁止代孕母亲以营利为目的生孩子,她们只能接受被认为是怀孕所需的“合理支出”。此外还赋予了代孕母亲对婴儿的各种权利,不问这些孩子是否是她遗传学上的孩子(有时代孕母亲也提供卵子,所以同时还是孩子的生母)。即使事前有经济协议,母亲也有权将婴儿留在身边。在英国有极少数代孕母亲不履行协议,将婴儿留给了自己。“我知道人们对我们代孕母亲表示怀疑。总是有报纸或电视说我们的坏话。不过他们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,98%的代孕母亲都得到了幸福的结局”。英国著名的“代孕妈妈”、代孕了八个孩子的卡罗莱·霍洛克如是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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